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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中国服务条款 欢迎阅读投资中国服务条款协议(下称“协议”)。本协议阐述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您使用www.invest.china.cn网站所提供的企业融资自主发布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1.谁可使用投资中国的“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皆有资格申请成为投资中国的用户。凡有意使用投资中国所提供的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须接受和遵守投资中国的有关规定,完成注册程序,经过核实后,方可成为投资中国的用户。 2.接受协议 选择“同意协议(我接受)”即表示您将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条款”) 约束。投资中国可随时修改“条款”。如“条款”有任何变更,将在投资中国网站上刊载公告,通知予您。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则可立即停止使用“服务”。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投资中国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您应在第一次登录后仔细阅读修订后的“条款”,并有权选择停止继续使用“服务”;一旦您继续使用“服务”,则表示您已接受经修订的“条款”,当您与投资中国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服务协议为准。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3.注册义务 如您在投资中国网站注册,您同意: (1)根据 http://project.invest.china.cn/project/memregpage.do;jsessionid=77B52F06742029086E5EC6A9EA692BF6.worker1网址所刊载的会员资料表格的要求,提供关于您或贵公司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反映当前情况的资料; (2)维持并及时更新会员资料,使其保持真实、准确、完整和反映当前情况。倘若您没有履行前述义务,或投资中国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没有履行前述义务,投资中国有权暂停或终止您的注册身份及资料,并拒绝您将来对“服务”(或其任何部份) 以任何形式使用。如您代表一家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在投资中国登记,则您声明和保证,您有权使该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4.用户资料 用户应确保其在注册、认证、收发邮件、使用服务等过程中提交给投资中国的“用户资料”的合法性,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倘若本网站认为您的“用户资料”可能使投资中国承担法律或道义上的责任,或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登录网站,则投资中国可自行全权决定对该“用户资料”采取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该类资料。您特此保证,您对提交给投资中国的“用户资料”拥有全部权利,包括全部版权。您确认,投资中国没有责任去认定或决定您提交给本网站的资料哪些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对享有“服务”的其他用户使用“您的资料”,投资中国也不必负责。 5.会员注册名、密码和保密 在登记过程中,您将选择会员注册名和密码。您须自行负责对您的会员注册名和密码保密,且须对您在会员注册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承担责任。用户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其他人使用。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因以上三种情况对您造成的损失,投资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请立即和投资中国联系。 特别提示:用户注册成功后,可以随时对自己的帐号密码进行修改。投资中国建议您将密码修改成数字加英文的复合密码。 帐号的封杀和保留,如果用户在网站违反了协议内容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中国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对此帐号进行有限时间的封杀,并且在封杀期间中断投资中国对此帐号的所有服务。所有用户的帐号不存在登陆的时间限制。在不违反协议内容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中国会为用户永久保留每一个帐号。 6.免责条款 6.1 在投资中国发表的内容仅代表用户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出于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投资中国有权在不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投资中国所发表的内容。用户在使用“投资中国”服务中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的,用户应承担因此引发的赔偿责任。 6.2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投资中国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投资中国的所有文章,内容,信息,资料,都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时间性,请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访问投资中国网站内容因误导等其他因素而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本站没有任何责任。 6.3 用户因为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投资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投资中国或直接、间接使用投资中国资料的用户,视为自愿接受投资中国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约束。本协议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6.5投资中国对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 6.6投资中国对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黑客袭击、服务器故障、电信提供商服务故障、政府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火灾、瘟疫和传染病、社会动乱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情况。 6.7投资中国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 6.8投资中国所有网页上提供的所有链接,可能链接到其它个人、公司或组织的网站,提供该等链接的目的,是便于用户自行搜寻或取得信息,投资中国对于被链接的个人、公司或组织的网站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信息,不担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实时性或可信度,这些个人、公司或组织与投资中国间亦不存在任何雇用、委任、代理、合伙或其它类似的关系。 6.9若依法投资中国无法完全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时,投资中国的赔偿责任以用户就使用网络服务向投资中国支付的价款为限。 7.争议解决 未经投资中国书面许可,用户不得将投资中国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相关服务以及获得的信息出售、转售、赠与、转借、租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它商业性用途。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用户承担;同时,投资中国有权单方面中止为其提供的服务。 投资中国与用户以本协议确立双方的责任、义务、权益。服务终止后,投资中国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账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 本协议各方面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条款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并不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制、解释或描述该条款的范围或限度。因本协议服务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本条例解释权归投资中国所有。 特别提请注意,使用“投资中国”电子公告服务的用户应遵守如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